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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中断:辩护律师离庭抗议有错吗

没想到,举国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庭审,不到半小时就中断了——被告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开庭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法院驳回后,党律师离庭抗议,杭州中院宣布休庭。党律师对案件的管辖权有何异议?是否合理?他是在炒作吗?

党琳山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简单来说,就是他质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审理不公,希望由杭州中院以外的法院异地审理此案。

他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杭州保姆纵火案属于“影响巨大”,浙江高院和最高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

第二点则更为重要,他认为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后文详解);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

因此,党律师怀疑当地司法机关企图掩盖真相,并在11月份向最高法院寄送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指出最高法应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

对于党律师的异议,杭州中院显然不认可。虽然党律师早已告知杭州中院申请书一事,但就在4天前,他还是接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消息。

在庭审中,当党律师提出异议时,审判长以刑诉法第20条和第24条予以回应,阐明自己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对于党律师异地审理此案的要求,很多律师也不支持。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根据刑诉法,杭州中院确有管辖权,杭州又是犯罪发生地,犯罪发生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其他当事人和证人也便于参与庭审,在杭州审最合适。

第二,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还不完善。辩护律师若担心法院审理的公正性,可主张的唯一理由是杭州中院与此案有利害关系,这是在申请司法机关集体回避,在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体制内,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10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这意味着对管辖异议有审查权的,是案件的审理法院。案件开庭,表明杭州中院认为自己有管辖权,庭上又4次驳回异议,理应继续审理。至于向高院提起的指定管辖申请,律师可以申请,但最高法没有义务答复。

一些法律人士甚至认为,在审判长再三解释之后,党琳山依然擅自离庭,导致庭审中断。“既不专业又不道德”,是典型的“庭闹”。

硬抠法律条文,党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确实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党律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代表他的诉求也是“无理取闹”。

党律师为什么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他觉得在当地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审理。

他认为,这是一起纵火案,调查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此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要弄清真相,现场指挥人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人员的证词非常重要。

“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这两名消防员还是第二批进入现场的”。

“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

在他看来,当地司法机关“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真相不明,何谈公正?

也许有人会说,早在今年7月,浙江省市消防部门就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协助公安开展调查。调查已经对各种质疑做了全面的回应,结论是在整个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部队不存在救援不力的现象。

难道法院觉得有了消防部门的调查,就没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既然不存在救援不力的现象,为何不能让证人出庭,给公众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真相,让案件的审理更服众?

党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背后的诉求是,获得更多的证人证言,查清事件真相。如果这个诉求得到满足,他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还有人觉得,党律师擅自离庭,把委托人莫焕晶丢在法庭上,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其实,莫焕晶非常信任党律师,党律师离席后,莫焕晶依然坚持还要他辩护。

实际上,党律师对真相的追求,是对莫焕晶最大的帮助,“我作为莫的辩护人,我希望还原事实,我认为只有把事实还原了接下来才能理清责任。根据现有信息,莫放火肯定要承担放火的责任,但是造成四个人死亡,物业和消防有很大责任。这个后果已经确定了,物业和消防责任越大,莫的责任相对越小,对我的当事人定罪量刑会有利一些。”

党律师中途离席,庭审因此中断。对放弃民事赔偿,只求从速从重判决莫焕晶的受害者家属来说,是一种伤害。受害者家属林生斌即表示,“显然是在拖延时间,这很不负责任”,不少人因此痛骂党律师为给莫焕晶减罪,做事无底线;为了出名,疯狂炒作。

在他们眼中,党律师这样做只有收益,没有损失;即使有损失,也远远小于收益。

果真如此吗?按照《律师法》第49条的规定,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杭州中院的通报中,对党律师离庭的描述已经很不客气,“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擅自离庭,拒绝为被告人莫焕晶继续辩护”,接下来给个严厉的处罚,也不是不可能。

从某种程度上看,党律师是在用职业生涯在和杭州的司法机关博弈。人人都想出名不假,但有几个敢参与如此凶险的博弈?

对不同的人来说,一场庭审的意义可能完全不同。受害者家属放弃民事赔偿,希望从快从重判决莫焕晶,最好是死刑——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受害者家属受到的伤害,旁人无法体会万一;但对于律师来说,他这个角色存在的意义就是给当事人博取一个更好的结果——在专题《看懂江歌案庭审:现代庭审的门道是这些,别再被人带偏》中,我们指出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最大目的,就是保护被告的权利。

更何况,党律师的诉求对于整个社会或许都有好处——他曾表示,“希望这个案子公开公正审理,把真相挖掘出来,促进我们国家对消防对物业的改进,这就是刑事案件的意义了,杀死一个莫有多大意义呢。”对于刑辩律师,人们应该给予多一分理解。